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求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30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