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7146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理人
- 鄭皓文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佩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李佩對於第三人力激股份有限公司、維鷹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等債權,然而此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分別在嘉義縣中埔鄉、桃園市中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