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企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紹晃、張俊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企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晃 代 理 人 張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一年度司繼字第五一一號、一一一年度司繼字第五七九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毅之債權人,因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11、111年度司繼第579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林毅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11、111年度司繼第579號卷宗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