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王正宗
關係人
璟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尉任
關係人
王尉任

李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關係人即債務人璟運企業有限公司、王尉任、李玉如於民國111年5月16日簽發到期日為112年5月20日,面額新臺幣(下同)257萬元之本票。相對人王正宗並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璟運企業有限公司、王尉任、李玉如對聲請人前開債務之擔保,設定25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尚餘本金213萬元及利息未清償,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不動產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