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鍾漢正、楊子蔚
- 原告首鋼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楊子寬、竣崴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首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漢正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林彥宏律師 相 對 人 楊子寬 相 對 人 竣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竣崴建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訂立借貸契約書,約定由聲請人提供新 臺幣(下同)2,000萬元整之借款,清償期為借貸金額交付 之日起算6個月,並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遲 延清償時,應依遲延日數加計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滯納金,且以楊子寬、竣崴建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料屆期不 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貸契約書、本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2年10月6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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