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7號
- 聲請人
- 首鋼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漢正
- 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代理人
- 林彥宏律師
- 相對人
- 楊子寬
- 相對人
- 竣崴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竣崴建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訂立借貸契約書,約定由聲請人提供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整之借款,清償期為借貸金額交付之日起算6個月,並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遲延清償時,應依遲延日數加計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滯納金,且以楊子寬、竣崴建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貸契約書、本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2年10月6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