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陳富忠、林仁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相 對 人 林仁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77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押裁定後(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77號),迄未就本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及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