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
    莆陽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莆陽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業經判決確定,但未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然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且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所代表之法人即為聲請人,是本件相對人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進行相關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去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更正相對人之公司法定代理人 為監察人,惟迄今皆未補正到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