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告羅錫明之
- 承受訴訟人
- 邱寶花
- 承受訴訟人
- 羅俊翔
- 承受訴訟人
- 羅志偉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豪志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追加原告 羅淑芬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豪志律師
- 被告
- 羅錫堅
- 訴訟代理人
-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追加被告 羅林素鄉
羅淑如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羅簡字第56號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羅簡字第56號遷讓房屋事件訴訟(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67條第1項等)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