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簡林彩華
- 代理人
- 蘇忠聖律師(扶助律師)
- 相對人
- 簡嘉德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調字第10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調字第106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之情,業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部分扶助)為憑,其聲請訴訟救助,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