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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軒豪

聲請人
即原告
簡林彩華
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扶助律師)
相對人
簡嘉德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調字第10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調字第106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之情,業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部分扶助)為憑,其聲請訴訟救助,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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