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劉俊毅、玖恆交通有限公司、郭沛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劉俊毅 代 理 人 林詠御律師 相 對 人 玖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沛瑀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 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