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劉俊毅
- 代理人
- 林詠御律師
- 相對人
- 玖恆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沛瑀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