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謝佩玲
- 原告林彥妤、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林彥妤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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