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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林彥妤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

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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