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林彥妤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
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