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惠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林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