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曾宇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曾宇嫀 上列原告曾宇嫀與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