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曾宇嫀
上列原告曾宇嫀與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上列原告曾宇嫀與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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