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家盈、德達建設有限公司、林家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林家盈 被 告 德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繕本可直接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