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Galal Bakr Megahed Elazab、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碩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Galal Bakr Megahed Elazab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被 告 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萬元,訴訟標的金額依民國112年2月24日即原告聲請民事調解狀繫屬本院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兌 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30.75換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4,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