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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張碩傑

  • 原告
    Galal Bakr Megahed Elazab
  • 被告
    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Galal Bakr Megahed Elazab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被 告 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萬元,訴訟標的金額依民國112年2月24日即原告聲請民事調解狀繫屬本院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兌 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30.75換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4,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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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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