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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大展不動產企業
法定代理人
賴怡安
訴訟代理人
朱俊銘律師
被告
凌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溢價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35萬4,800元,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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