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號
- 原告
-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登泉
- 訴訟代理人
- 高素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萬6,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9,784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萬6,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9,784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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