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木易達燈光工程有限公司、楊明佃、飛騰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張聖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木易達燈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佃 被 告 飛騰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3 ,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3,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繕本可直接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