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號
- 原告
-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鴻
- 訴訟代理人
- 劉繼光
- 被告
-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碧珠
- 被告
- 阜晟國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唯珍
- 被告
- 邱聰勝
陳威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共同連帶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至聲明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乃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而系爭房屋前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4176號強制執行事件以1,217萬元(計算式:1,117萬元+100萬元)拍定,此有權利移轉證書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上開拍定金額即1,2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