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 原告
    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馬峻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被 告 馬峻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7,933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憶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