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林和曄、馬峻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被 告 馬峻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7,933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