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井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送達代收人:鍾耀德 住同上 被 告 林祐綸即揚樺數位科技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221元,應繳裁判費5, 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2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按被告人數計之繕本(或直接送達被告)。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