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久齡有限公司、廖柏軒、陳昶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久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軒 原 告 陳昶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雲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展不動產企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