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致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陳致舟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上列原告陳致舟與被告佑潤建設有限公司、曾文賢即昇陽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