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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陳致舟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上列原告陳致舟與被告佑潤建設有限公司、曾文賢即昇陽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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