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6號
- 原告
- 黃慧如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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