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志園即昶程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陳志園即昶程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