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吳慶鍾即聖懿水電工程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吳慶鍾即聖懿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豊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