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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嚴秀娟
被告
德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繕本可直接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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