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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謝佩玲

  • 當事人
    林映廷陳清圳陳錫殿陳立典唐時春陳泓銘陳旺誠陳德旺陳旺泉陳國卿陳旺盛陳文政邁可保羅亨利股份有限公司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偉賢涂奇蘭林正祺石怡婷鄭瀚鳴鄭芬玉鄭純玲鄭芬敏鄭芬珍陳文達陳清澤陳貞曄陳麗文陳迎佳陳俊肴林佑宸陳文乾林秀珠林陳阿柑陳阿麥陳緒杜陳麗玉林正澤林正嵐林正鈞林美珍林秋松林陳素丹林顯銘林宗健林宗毅林崇斌林雅萍林智巨林智祥林秋明謝聰源謝雪華謝芳蘭謝惠嬌謝佩紜李錦欉孫維達孫光廷孫翠蘭孫雅蘭孫睿蘭孫翊禎吳煥章吳漢長吳秀霞吳秀香蔣永年蔣工卉蔣泊稼蔣璿震陳林阿色陳志鉛陳寶丹陳勇成陳碧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林映廷 被 告 陳清圳 陳錫殿 陳立典 唐時春 陳泓銘 陳旺誠 陳德旺 陳旺泉 陳國卿 陳旺盛 陳文政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新彥 被 告 邁可保羅亨利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邁可保羅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龍 被 告 陳偉賢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被 告 涂奇蘭 林正祺 石怡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石吉村 被 告 鄭瀚鳴 鄭芬玉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瀚澤 被 告 鄭純玲 鄭芬敏 鄭芬珍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芬淑 被 告 陳文達 陳清澤 陳貞曄 陳麗文 陳迎佳 陳俊肴 林佑宸 陳文乾 林秀珠 林陳阿柑 陳阿麥 陳緒 杜陳麗玉 林正澤 林正嵐 林正鈞 林美珍 林秋松 林陳素丹 林顯銘 林宗健 林宗毅 林崇斌 林雅萍 林智巨 林智祥 林秋明 謝聰源 謝雪華 謝芳蘭 謝惠嬌 謝佩紜 李錦欉 孫維達 孫光廷 孫翠蘭 孫雅蘭 孫睿蘭 孫翊禎 吳煥章 吳漢長 吳秀霞 吳秀香 蔣永年 蔣工卉 蔣泊稼 蔣璿震 陳林阿色 陳志鉛 陳寶丹 陳勇成 陳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附表一、附表二關於「楊阿香」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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