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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伍偉華黃淑芳夏媁萍

原告
林彥妤
被告
德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均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68,25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因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範圍,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程序,並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獨任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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