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吳邱数英、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劉偉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吳邱数英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政鷺 被 告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倘移轉於第三人,而該第三人未聲請代移轉當事人承當訴訟時,法院對原當事人所為判決,效力應及於繼受人。原告吳邱数英原為附表所示編號1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編號2所示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人,嗣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0月12日將前揭 土地及建物贈與第三人吳美英(見本院卷第73至77頁)。第三人吳美英未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所定當事人恆定原則,原告吳邱数英仍為適格之當事人,可繼續以其本人名義實施訴訟行為,而原告吳邱数英受確定判決之效力則及於繼受人即第三人吳美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原為訴外人吳春福所有,並於91年1月18日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 抵押權)予被告,擔保被告對吳春福之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嗣吳春福於92年4月28日死亡,經吳春福之繼承人於92年6月23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與原告吳邱数英。吳 邱数英嗣於107年6月20日將附表編號1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吳政鷺;再於112年10月12日將附表示編號1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編號2所示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 記予第三人吳美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業於95年間清償完畢,惟被告迄未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亦未交付清償證明,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被告就系爭抵押權之主債權及物權行為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宜蘭縣地籍異動索引(本院卷第17至23頁、第73至77頁)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四、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99條第1項、第307條、第309條第1項、第767條第1 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既業經清償完畢,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即被告得請求債務人即吳春福之繼承人為給付之法律關係即告消滅,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同時消滅,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有系爭抵押權,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即原告自有所妨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至原告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之主債權及物權行為均不存在」,與其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業於95年間清償完畢」之主張矛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系爭抵押權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積(㎡) 設定權利範圍 1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22.02 全部 2 宜蘭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東岳路53號) 66.05 全部 抵押權登記內容: ㈠、權利種類:抵押權 ㈡、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91年羅登字第010690號 ㈢、登記日期:91年1月18日 ㈣、權利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㈤、債權額比例:全部 ㈥、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500,000元 ㈦、存續期間:自90年10月26日至100年10月25日 ㈧、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㈨、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㈩、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春福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91羅地字第000302號 、設定義務人:吳春福 、共同擔保地號:伊柚段1246 、共同擔保建號:伊柚段71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