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張京京即張曉瑛即知味軒小吃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雪莉 被 告 張京京即張曉瑛即知味軒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7,874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張曉瑛即知味軒小吃部」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7,874元,及 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被告張曉瑛即知味軒小吃部 應給付原告聲請假扣押裁定裁判費1,000元。嗣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以民事更正狀更正被告姓名為「張曉瑛即知味軒小 吃店」,及減縮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2所示,並捨棄前開第2項聲明等情(見本院卷第51頁、第94至95頁)。經核,原告前述利息及違約金之變更,及捨棄第2項聲明,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其更正被告姓名則僅屬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參諸首揭規定,均應予以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1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72萬元,8萬元,合計為80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11年5月9日至116年5月9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9日按月平均攤 付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18%機動計息,嗣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 度不變。兩造並均約定被告如未依約還款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以及如未依期清償本息,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5月8日即未再依約履行,經原告屢次催討無果,其債 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如附表2所示之本金、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程序事項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放款戶帳號資料查 詢申請單、授信核准及轉換資料登錄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原告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5至27頁、第61至7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64萬7,874元及如附表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業如前述。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1: 編號 原借款金額(新臺幣)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1 720,000元 583,087元 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2年6月9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 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80,000元 64,787元 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2年6月9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 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800,000元 647,874元 附表2: 編號 原借款金額(新臺幣)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時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1 720,000元 583,087元 112年5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2.76% 自112年6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2年7月9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 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80,000元 64,787元 112年5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2.76% 自112年6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2年7月9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 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800,000元 647,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