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號
- 原告
- 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逸偉會計師(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被告
- 鑫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俊昇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通知證人林秀鳳到庭作證,被告應偕同相對應會計或帳務處理人員一併到庭作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89號
歐瓊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通知證人林秀鳳到庭作證,被告應偕同相對應會計或帳務處理人員一併到庭作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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