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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逸偉會計師(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被告
鑫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昇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通知證人林秀鳳到庭作證,被告應偕同相對應會計或帳務處理人員一併到庭作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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