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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淑芳

聲請人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威
訴訟代理人
劉依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靖瑋營造有限公司 台銀羅東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31日 110,000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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