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威
- 訴訟代理人
- 劉依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靖瑋營造有限公司 台銀羅東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31日 110,000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