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李宗彥、李宛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李宗彥(即李柄坤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即李柄坤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李宛玲(即李柄坤之繼承人) 李宗澔(即李柄坤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4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5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6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7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1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