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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軒豪

聲請人
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2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陽信銀行宜蘭分行 福祺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112年3月10日 491,000元 AG0000000  002 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陽信銀行宜蘭分行 國聯瓦斯有限公司 112年3月10日 43,0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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