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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淑芳

聲請人
邱瑞枝即日升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1 廣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羅東鎮農會 日升實業社 112年1月10日 95,65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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