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林芳郁
- 代理人
-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股 72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