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芳郁、陳淑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芳郁 代 理 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佩欣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股 72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