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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淑華

聲請人
林芳郁
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股 72264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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