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淑芳

聲請人
黃翎祺
代理人
王農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1 車力威企業社黃翎祺 陽信銀行羅東分行 空白 111年6月10日 300,000元 AG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