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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黃淑芳

  • 當事人
    黃翎祺王農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翎祺 代 理 人 王農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1 車力威企業社黃翎祺 陽信銀行羅東分行 空白 111年6月10日 300,0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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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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