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翎祺、王農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翎祺 代 理 人 王農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1 車力威企業社黃翎祺 陽信銀行羅東分行 空白 111年6月10日 300,000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