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號
- 聲請人
- 川輝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豐展企業社王讚堅 五結鄉農會利澤辦事處 川輝機械有限公司 111年5月31日 118,7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