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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6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訴訟代理人
謝雨茜
被告
黃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1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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