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謝佩玲
- 當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黃曉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訴訟代理人 謝雨茜 被 告 黃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1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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