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3年度司促字第35號
- 債 權 人
-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債 權 人
-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之晨
- 前列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 債 務 人
- 林育宗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8,6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5,77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