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鍾思思、許力仙、許力文、陳燕貞、陳崑生、彭仲明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姚筑綺、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鍾思思 代 理 人 姚筑綺 債 務 人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許力仙 許力文 陳燕貞 陳崑生 彭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以原公司之董事為清算人即本件之法定代理人。經查,本件法定代理人等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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