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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請人
羅仁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發票人 付款人 金     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協和商行 羅仁昇 台銀羅東 3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AR0000000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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