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債務人
林灕
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耀德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權人
陳欣怡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更生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附表一編號11中關於創鉅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鉅有限合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且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首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