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林鴻聯、黃男州、施志調、劉文正

  •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佳盛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駿華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佐炫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智敏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翌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黃翌璇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鄭智敏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價之財產僅有保單(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債務人所有之保單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件: 一、債務人資產表編號1至編號5及編號8之財產,不予換價,返 還債務人。 二、債務人資產表編號6、編號7及編號9之財產(保單),通知 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到院代替保單解約,分配予各債權人。如債務人無法提出等值金額時,通知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債務人所有之保單解約,並將保單解約金解送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