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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求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48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連冠翔 現於法務部○○○○○○○服刑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明人因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113年11月6日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如附件一、二。 三、查聲明人既主張曾清償部分債權,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債權人則主張僅清償程序費用及部分利息(如附件三),是雙方既對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有爭執,債務人即應依前開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以謀解決,不得於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院業已保留保管金新臺幣( 下同)3,000元未執行,供債務人自由運用,考量債務人於監獄服刑已有主管機關以國家預算提供相關必要生活所需,上開保留予債務人自由運用之數額應屬適當,故債務人主張應保留6,000元尚不足採,債務人據此聲明異議亦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件一:債務人民國113年11月20日聲明異議狀 附件二:債務人民國113年12月11日聲明異議狀 附件三:債權人民國113年12月24日民事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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