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蔡仁昭

上訴人
金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