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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福岡一號溫泉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能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被告
林韋均

林玉騰即濱海浴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48元(計算式:面積14.47㎡×房屋總層次5層÷層次總面積675.3㎡×房屋課稅現值1,805,600元=193,4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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