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號
- 原告
- 田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宜潔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羽律師
熊心瑜律師
陳亭諠律師
謝喬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0,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60號
熊心瑜律師
陳亭諠律師
謝喬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0,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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