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號
- 原告
- 天際線綠能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堂袗
- 原告
- 漢志工程行即曾秀英
鑫達工程企業社即彭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9,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30號
鑫達工程企業社即彭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9,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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